关于转发《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关于转发《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税务局,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:
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《关于转发<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>的通知》(晋人社厅发〔2023〕26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件: 《 关于转发<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、 工伤保险费率 有关问题 的通知> 的通知》 (晋人社厅发〔202 3 〕2 6 号)
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 原 市 财 政 局
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
2023年4月28日
(此件主动公开)